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標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標準法母法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未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修訂後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且註明該國家標準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者,如該國家標準內容修訂時,應以該註明公布或修訂公布日期之國家標準內容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