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標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標準法母法 第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訂明該國家標準之總號及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