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標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標準法母法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函知標準專責機關。該引用國家標準之法規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