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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7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2. 行政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8條 …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3. 行政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應就核定補助之職前訓練訂定查核計畫,得標廠商辦理不善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不予補助。
  4. 行政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10條 得標廠商申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5.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之配合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職業訓練機構規劃及辦理職業訓練時,應配合就業市場之需要。二、職業訓練機構應提供未就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三、職業訓練機構應接受公立…
  7.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訓練職類及班別。二、訓練目標。三、受訓學員資格。四、訓練期間。五、訓練課程。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七、…
  8.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二、訓練班別。三、訓練起訖年、月、日。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五、訓練單位名稱。六、證書字號。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
  9.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10.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事項:一、事業機構名稱。二、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三、配合訓練單位。
  11.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技術生訓練結訓證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12.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所稱年度,為各職業訓練機構依其應適用之年度。
  13.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不動產時,應即會同受贈機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均應列帳。
  14.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2條 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於轉任學校教師時,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前項年資如用以申請大專教師資格審查時,應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3條 經審定登記合格之教師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於轉任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時,其審定登記合格後在學校之專任教學年資,由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予以採計。
  17.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師或學校教師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相互轉任時,其在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立案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學校之專任教學年資,得相互採計提敘薪級。
  18.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5條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19.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初聘職業訓練師,自所聘級別第十五級起敘,但合於第四條規定者,得予提敘薪級。前項採計提敘,以具有所轉任教師或職業訓練師資格後之專任教學年資為限,並扣除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基…
  20.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7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1.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8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
  22.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9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23.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10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24.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訓練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聘任之專任職業訓練師。
  26.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27.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3條 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三級。
  28.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4條 助理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
  29.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5條 副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
  30.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6條 正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