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相關法規 職業訓練法母法 第5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