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結訓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二、訓練班別。三、訓練起訖年、月、日。四、訓練課程及其時數。五、訓練單位名稱。六、證書字號。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其結訓證書除應記載前項事項外,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