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8條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