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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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