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2 / 200 頁-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展或經營。四、有無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五、於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有無統戰效果之虞。六、對臺灣地區所有之智慧財產或科技技術有無不當輸出之虞。七、有無礙於臺灣地區新興科技或政府重點輔導科技之發展。八、有無嚴重侵害臺…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載明許可擔任職務(為成員)之名稱、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機構之名稱或其他必要記載事項,並得規定申請人應申報、備查或指定應為之事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職務或成員之認定處理有疑義時,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視個案性質會同相關機關及熟諳法律、政治制度、人事行政、大陸地區組織或大陸實務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或有違反相關政策之情事。三、擔任職務或為成員後,兼任其他職務而未依規定申請。四、違反第八條所定申報、備查或指定之義務。五、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行為。六、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後,轉任或兼任大陸地區其他應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前項經許可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卸任…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構所屬人員,屬於第二條第二項公告應經許可始得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適用對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一、所屬人員離職赴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而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且仍持續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不予許可,或經依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仍繼續其行為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之。前項受處罰人員具有退離職公務員身分者,各該主管機關…
- 行政會計師法 第6條 …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
- 行政會計師法 第44條 …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 行政會計師法 第45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 行政會計師法 第48條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行政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2條 …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原服務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命令其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二、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為停業之處分者。三、最近三年未曾受證期會為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處分者。四、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
- 行政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3條 …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金融監督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資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所定之資格條件。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1條 …主管,除應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未符合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計達二年以上者。五、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由本會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4條 …、第四條之一、第六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及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兼任職務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管理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相同性質之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人員兼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不得與買賣執…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5-1條 …限。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三、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之自然人。第一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之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