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3條 法規: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3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如有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不予許可。但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構職務,於到達第三地區後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者,得予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