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