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前項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本會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