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44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44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