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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9 頁-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送用電場所負責人、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執行第一項檢驗,應以於有效期限內校正之儀器設備為之。其檢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第二項檢驗結果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用電場…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用電場所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檢驗維護業及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當地輸配電業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用電場所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 行政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3條 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三十萬瓩以上者(以下簡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依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申報月統計資料,並於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能於期間編具…
-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備用供電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除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二、總供電容量:指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4條 …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一、再生能源發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二、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三、公用售電業總供電…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6條 …量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供電容量來源如為發電機組或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設備,該機組及設備於達成年須為可用狀態,且已併接至電力系統。二、供電容量來源如為需量反應,於達成年須可配合輸配電業通知後抑低負載。三、再生能源…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底前逐年提報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準備計畫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前項供電容量準備計畫,應敘明預計達成供電容量數額之準備方式及時程。如係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時,應提供相關交易契…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8條 …一月底前,提出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辦理申報。電業管制機關得就申報案件進行抽查,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如因採新設機組或需量反應而無法於原定期限…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9條 前二條文件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0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發生停業或歇業情事時,應依電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於停業或歇業計畫中敘明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之因應方式及佐證資料。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國營電業採購,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採購之電業支付之。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配電業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各項計畫書、報告書及申報文件之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 行政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11條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力機構除依電業法、電價表及營業規章辦理外,並停止該年度優待付費權利:一、拖欠應繳電費經停電。二、有竊電行為。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3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提撥全年純益(以下簡稱純益)時,其提撥數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一、前一年度之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時,提撥數額=〔該年度之純益-(實收資本額×10%)〕/2。二、前一年度之…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4條 發電業純益之提撥數額,其運用範圍如下:一、加強機組運轉維護:(一)縮短機組設備或零件汰換週期。(二)增加機組維護頻率。(三)增加機組運作所需之備品。(四)引進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或檢驗服務。(五)其他與提升發電效率、機組性能…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5條 發電業依第三條規定所提撥數額,應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其運用情形及餘額。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6條 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無須提報。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7條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8條 發電業有以下情形者,視為構成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規定: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足額提撥相當數額。二、未依規定範圍或期限運用純益之提撥數額。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9條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
-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10條 發電業之第一次純益提撥,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前得暫不提撥,惟至遲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