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