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輸配電業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