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發電業之第一次純益提撥,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前得暫不提撥,惟至遲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