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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無須提報。
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應敘明各年度純益提撥數額及其運用情形,包含:一、發電業年度純益提撥報表。
二、歷年純益提撥與運用明細項目及餘額。
三、歷年純益提撥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四、歷年純益提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五、未來五年純益提撥數額運用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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