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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學校首長核辦。
  3.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4.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5.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學校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學校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
  6.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0條 …類財產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移交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甄選其他非營利法人承接前,得由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辦理設立許可變更事項。
  7. 行政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5條 …告書、競賽資訊與全中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移交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統籌規劃,承辦單位應配合辦理。
  8.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7條 …之案件提起公訴或有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必要時,相關卷證之複製、移交,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9.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2條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10. 行政民法 第40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11. 行政民法 第1107條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
  12. 行政民法 第1108條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13. 行政民法 第1179條 …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14.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具備:一、印信清冊。二、職員名冊。三、技工、工友名冊。四、會計報告。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析表…
  15.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三、未結案件清冊。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16.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應具備之清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
  17.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
  18.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9.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20.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主管上級機…
  21.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
  22.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所需紙張筆墨及必需用品,由原機關發給,並儘量予以協助。
  23.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卸任人員,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公務人員交代…
  24.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如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款及挪用財物情事,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25. 行政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26. 行政信託法 第45條 …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27. 行政信託法 第50條 …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7條 …或新發生無故、藉故拖延逾期不結之案件總計逾三十件;辭職、調職移交或年度終了時,未結(含逾期未結)案件數同時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及全署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違法失職情事。六、依…
  29.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5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30.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6條 …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第一項所列人員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