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5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三、未結案件清冊。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