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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
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主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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