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1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