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5條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