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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8條 檢定應在檢定機關(構)為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不在檢定機關(構)執行檢定者,得由檢定機關(構)派員攜帶檢定用器或使用經檢定機關(構)評估符合之檢定用器於法定度…
  2.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9條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
  3.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0條 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得另指定日期檢定,並免再繳納檢定費。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視為檢定不合格。
  4.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1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分度表之分度讀數應使用一、二或五乘以十之乘方,乘方為正負整數或零。
  5.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2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全數逐一為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衡器及第十款接觸式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抽樣檢定實施方式,依各該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衡器及第四款…
  6.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3條 檢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應作成檢定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二、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器號及其他相關內容之基本資料。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公差、器差、是否合格及檢定合格之合格印證號…
  7.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前項「同」字得以下列不易脫落之適當方式分別或數種合併附加之:一、鏨、…
  8.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5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檢定紀錄之保存年限為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再加二年。但未訂有效期間者,應保存十五年。
  9.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6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證照費,向各款所定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一、證書遺失或毀損:向檢定機關(構)申請。二、檢定合格印證以封印及黏貼方式合併附加,其黏貼在度量衡器外殼之檢定…
  10.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7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
  11.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8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因故暫停使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得向檢定機關(構)報備,經檢定機關(構)加貼停止使用單後,免接受檢查。前項之暫停使用未向檢定機關(構)報備,而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12.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9條 …使用場所及受檢查者營業時間內為之。但如無法在使用場所檢查者,檢定機關(構)得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限期送達指定地點檢查。
  13.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但使用共同封印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一具以上合格者,不去除其封印:一、重新檢定不合格。二、經檢查不合格。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
  14.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2條 檢定、檢查合格印證及合格證書之格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15. 行政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計量技術人員於受度量衡專責機關委託之代施檢定機構或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者執行檢定工作,應受度量衡專責機關之監督稽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令其報告或提供相關文件,計量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6.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檢定、檢查之機關(構)、團體所使用之度量衡標準器或公務執行檢測用之度量衡器,應向下列機關(構)或實驗室,辦理追溯檢校:一、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二、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三、取得我國認證機構核…
  17.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所稱相關計量管理事務,指法定度量衡單位之推行、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度量衡業營業檢查、市場稽查及度量衡教育訓練。
  18.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申請人應於法定度量衡器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填具申請書,載明廠牌、型式及器號,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准予免檢定。前項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同規格型式以五具為限…
  19.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申請人應於輸入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進口報單,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准予免檢定。申請人自核准免檢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將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
  20.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報請檢定,指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陳列、販賣、安裝或使用前報請檢定。但法定度量衡器於使用地點安裝後始得辦理檢定者,應於安裝完成後供計量使用前報請檢定。
  21.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22.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一、檢定費。二、鑑定費。三、認證費。四、評鑑費。五、校正費。六、證照費。七、許可費。八、考試報名費。九、校驗費。十、驗證費。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23.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業務…
  24.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費,定置檢定每具新臺幣三十五元;輪行檢定及行走檢定每具新臺幣二百元。
  25.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衡器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一。
  26.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非侵入式機械血壓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十五元。
  27.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二。
  28.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三。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29.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四。但自備檢定設備申請檢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全數逐一檢定者,依應繳檢定費五分之二計收。
  30.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