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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律師法 第5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三、曾任法官、檢察…
  2. 行政律師法 第6條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3. 行政律師法 第7條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律師法 第8條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5. 行政律師法 第9條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已消滅者,不在此限。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
  6. 行政律師法 第10條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集…
  7. 行政律師法 第11條 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擇定前項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師亦得申請加入其他…
  8. 行政律師法 第12條 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一、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所涉案件經宣判、…
  9. 行政律師法 第13條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
  10. 行政律師法 第14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有理由者,應為維持之決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地方律師公會…
  11. 行政律師法 第15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認原同意入會之決定違法者,得廢止之。前項情形,由地方律師公會廢止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之規定。
  12. 行政律師法 第16條 申請人對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同意入會或廢止入會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請求入會之民事訴訟。
  13. 行政律師法 第17條 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地方律師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通知申請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
  14. 行政律師法 第18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一、經法務部撤銷、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其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尚未屆…
  15. 行政律師法 第19條 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16. 行政律師法 第20條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者,應依本法或章程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收取方式、公益案件優遇條件及其他相關…
  17. 行政律師法 第21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18. 行政律師法 第22條 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前項進修,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其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科目、收費、補修、違反規定之效果、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律師違反前項…
  19. 行政律師法 第23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20. 行政律師法 第23-1條 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公職律師得擔任政…
  21. 行政律師法 第24條 除機構律師及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前項情形,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
  22. 行政律師法 第25條 前條分事務所應有一名以上常駐律師加入分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分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前項常駐律師,不得再設其他事務所或為其他分事務所之常駐律師。受僱律師除第一項情形外…
  23. 行政律師法 第26條 對律師應為之送達,除律師另陳明收受送達之處所外,應向主事務所行之。
  24. 行政律師法 第27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應置個人會員名簿,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戶籍地址。二、律師證書字號。三、學歷及經歷。四、主事務所、機構律師任職法人或公職律師任職機關(構)、公立學校之…
  25. 行政律師法 第28條 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前項…
  26. 行政律師法 第29條 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律師與檢察署檢察長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不得在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律師與…
  27. 行政律師法 第30條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
  28. 行政律師法 第31條 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
  29. 行政律師法 第32條 律師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應於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30. 行政律師法 第33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