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21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第21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