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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擬執行律師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
- 第12條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一、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
- 第13條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
- 第14條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
- 第15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認原同意入會之決定違法者,得廢止之。前項情形,由地方律師公會廢止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
- 第17條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
- 第18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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