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未主動申請退會者,律師公會應除去其會員資格:一、經法務部撤銷、廢止律師證書、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其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尚未屆滿。三、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律師死亡者,應由律師公會主動除去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