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7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律師入退公會 第17條 律師為變更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前項申請,應提出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並附具已向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之證明。地方律師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逕予同意,並通知申請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前項同意,自申請時生效。但退出原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效力發生在後者,自退出時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