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61 頁-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2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3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6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7條 …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8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訂立之保險契約,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領受保險給付:一、未滿三個月死亡者,領受所納之全部保險費。二、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死亡者,領受保險金額四分之一。三、滿六個月未滿九個…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0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四、…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1條 …價值準備金。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2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3條 …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4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 行政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或奠儀等。六、職業災害補償費。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者。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53條 …攬之行為。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56條 …銷其業務員登記之處分,並應參加教育訓練: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保…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條 經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項下之保險金額為限。其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該項目下保險期限內之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負責之最高額度。前項保險期間內累積賠款…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條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4條 保險人對左列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予償付:一、因訴訟或賠償請求而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亦包括在內。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5條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6條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受僱人。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7條 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被保險人」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視為被保險人。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9條 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立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全部保險費;約定分期交付者,應於上述期間內交付第一期之保險費。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0條 訂定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1條 保險契約所載之相關事項,遇有任何變更,或保單權益之轉讓,被保險人應於事前或知悉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前項變更或轉讓,須經保險人簽批後始生效力。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2條 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一、軌道嚴重磨損。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
-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13條 …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