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6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6條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受僱人。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