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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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