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保險人應擔保就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規定之安全事項,將確實遵守;必要時,保險人得派員查勘。被保險人違背前二項規定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