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或求償權人無論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應即將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人,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訴訟進行中,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合作,協助人證及物證之搜集,並須應傳到庭作證。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二項義務,保險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