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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 200 頁-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
-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核子燃料之租借,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租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租借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
- 行政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第6條 (刪除)
- 行政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第7-1條 …、氣體或微粒之煙霧警報器:所含鋂-二四一限值為一百萬(1E+6)貝克。三、微波接收器保護管:所含氚限值為六十億(6E+9)貝克,或-一四七限值為一千萬(1E+7)貝克。四、航海用羅盤:所含氚限值為三百億(3E+10)貝克…
-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6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6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6條 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6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凍結帳戶,指金融機構對該帳戶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6條 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許可處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6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
- 行政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6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 行政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第6條 人民陳情、請願案依行政程序法、請願法辦理。前項案件經審查、研討、研究或調處後,得成為議案,其處理要點另定之。
- 行政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第16條 大會議決之事項,如諮議長或諮議員三人以上連署認有修正之必要時,得再提出討論。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6條 立法委員對院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6條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6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6條 召集委員之選舉,於各委員會依法定程序開會後,方得舉行。
-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6-1條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6條 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館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於每屆委員到任時抽籤決定之。但連任委員得於前項抽籤前,向管理單位登記優先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空出之研究室,不受抽籤之限制。
-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6條 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時,本會館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
-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會館冷氣開放時間如下: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6時30分至21時30分。週休二日及例假日12時30分至17時00分。
-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6條 國內電話及費用由本院提供。
- 立法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被移付懲戒之委員得向本會提出說明。
- 立法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 立法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