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立法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