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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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