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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22 頁-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5條 …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由貿易署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8條 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署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輸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9條 …)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四、輸入人道救援物資。五、其他經貿易署核定者。前項但書各款之輸入貨品,其屬第六條或第八條表列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第一項之進口人,申請簽證輸入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外…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1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入貨品項目,應標示原產地,或應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但有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得以書面方式辦理。以書面申請簽證時,應具備下列書件:一、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全份。二、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文件。輸入許…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經經濟部或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入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申請人預期輸入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裝運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5條 …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20條 基於輸入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依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事項。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外國或他國,包含世界貿易組織所指之個別關稅領域。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項第五款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國際條約或貿易協定,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協定或協議,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但書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及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其…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為拓展對外貿易關係,主管機關應舉辦或參與雙邊、多邊經貿合作會議,並得視經貿發展情況或需要,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簽署有助於增進雙邊經貿關係之協定或協議。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為依本法執行貿易管理,蒐集統計資料,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以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為分類架構,編訂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一、自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核配配額。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者外,應繳交國庫。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為推廣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釐訂對特定國家或地區經貿擴展計畫。二、調查並排除外國對我國貿易障礙。三、協助因應外國對我國貿易指控案件。四、推動…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海關收取前項推廣貿易服務費時,其屬進口貨品者,併入稅款繳納證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其屬出口貨品者,於運輸工具結關開航後收取。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款或第二款規定,應停止或回復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委託海關辦理。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於受處分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查明屬實者,得於處分後一個月內完成輸出入。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一、出進口人已取得輸出入許可證,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內。二、進口人申請之信用狀已開出…
- 行政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機關辦理。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之處分者為限。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3條 …不服前條規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署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4條 貿易署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予以審議。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5條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貿易署署長或副署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以備查考。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貿易署承辦單位之委員,遇有該單位之案件,不得參與決議。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
-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