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4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