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簽證規定 第15條 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