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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
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經經濟部或貿易局核准專案輸入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申請人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裝運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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