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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輸入貨品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問時,得由海關另行查證核定之。
輸入許可證逾期而未經核准延期者,不得憑以輸入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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