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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貨物所有人…
  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停航船舶遇有颱風、惡劣天氣受劇烈震動或移動船位後,由船方督導船長督率留值船員施行全船詳細檢查,並作成書面報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並要求船長採取回應措施。
  3.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船長應遵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或輸油站在特殊情形下對於裝卸油料或加油作業所作有關安全之緊急措施。
  4.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核。二、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三、船長應將船舶應備文書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
  5.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8條 …定之標準格式記錄船員休息時間,以中英文呈現,並給予船員一份由船長及其本人簽署之紀錄副本。
  6.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以六個月為限。第三項特免證明之特免對象,除不可抗力之情況得將船長或輪機長列入外,以次一級職位之船員為限。其未持有適當證書者,應由船長測試通過並提供該船員之適格證明,供航政機關審查。
  7. 行政商港法 第18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8. 行政商港法 第24條 …前項船舶應接受航港局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取緊急措施。
  9. 行政商港法 第26條 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10. 行政商港法 第27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11. 行政商港法 第39條 …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商港經營…
  12. 行政商港法 第53條 …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
  13. 行政商港法 第59條 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4. 行政商港法 第61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15. 行政商港法 第62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16. 行政商港法 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
  17. 行政商港法 第6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
  18.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具申請表,連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二、一千以上未滿八千總噸。三、無承載油品、…
  19.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在不適用強制引水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船舶擔任船長職務者,應具三年以上船長資歷,且二年內進出臺中港六航次以上或前條第五款之船舶於臺中港區內移泊六航次以上。
  20.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得繼續適用之。
  21. 行政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二、申報文件不實。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四、不遵…
  2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條 …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所屬船長簽證。
  2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8條 …或輪機部門乙級船員,經見習轉任後部門職務三個月以上期間,且經船長或輪機長考核合格者,得逕予互轉部門,並以轉任後部門之最低職務僱用。前項船員轉任後,於總噸位未滿五百船舶之艙面或輪機部門之最低職務年資滿一年以上者,始得任總噸…
  2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1條 海員請假應以書面報告主管轉請船長批准或派員接替後,方得離船,因傷病必需離船留岸醫治,由船長核准後報告雇用人。
  2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2條 …接替前,仍應繼續工作,並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情形嚴重者,則報請船長議處。
  2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3條 …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2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5條 …船舶各部門主管及各級海員發現船上有未經報明之貨物時應立即報告船長處理。該項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人命、船舶或貨載受損害之虞者,船長得將該貨物投棄。
  2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8條 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2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9條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
  3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1條 船長依法指揮全體海員、旅客及在船任何人,並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及負維護全船生命財產安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