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61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1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