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三、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