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18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管理經營 第18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