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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該財團法人內部網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2.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處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其內部網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財團法人應於其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執行情形。
  3.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5-1條 …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審議。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4.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6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5. 行政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9條 …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九、受理重大軍風紀、申訴、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分辦;立法院、監察院有關軍風紀事項之綜辦;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與協調、督導及考核。十、國軍財務專案督察之規劃、執行…
  6. 行政悔過室設置辦法 第9條 …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停止執行、第二項免除執行或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申訴或再申訴有理由情形者,悔過懲罰處分機關、申訴管轄機關及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應即通知管理單位停止或免除執行。
  7.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5條 …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懲罰因復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前條期間自原懲罰處分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8.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6條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前項申訴、再申訴不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管…
  9.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7-1條 各校應成立學員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10.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4條 …年限、休學、復學、軍種轉換、學習評量、重修、降班重讀、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二、國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學習評量、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11.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6條 各校應成立學生、研究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12. 行政陸海空軍刑法 第46條 …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13.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7條 …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組成之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具有法律、工程、財務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
  14.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8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申訴之年、月、日。
  15.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9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16.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0條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訴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17.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1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和解、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18.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2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申訴人。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函催或逕…
  19.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3條 申訴會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20.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4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
  21.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5條 申訴之提起,以申訴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申訴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視為提起之日。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22.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6條 申訴事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23.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7條 申訴會於審議時得按事件需要,選任諮詢委員一人至三人,以備諮詢。
  24.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8條 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
  25.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9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申訴會辦理申訴審議,得先向申訴人收取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26.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0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五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27.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1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28.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2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29.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3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30.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4條 預審委員就申訴事件應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