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21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