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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66 頁-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懲戒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0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審判長。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院長或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院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懲戒法院參酌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法官助理之業務…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5條 …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逕行拘提之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3條 …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施行前受理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經分由民事庭處理者,應由原法官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法官於法院內、外開庭時,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家事調查官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4條 審判長或法官除前條所定特定事項外,並得命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二、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三…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5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指定特定事項之範圍,定期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於調查前並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並視事件處理之進度,分別指明應調查之特定事項。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管轄區域外為調查。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8條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之命提出調查報告,並向審判長或法官為報告。前項調查報告未定期限者,應於接獲命令後二個月內完成。但經審判長或法官允許者,至多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及關係人姓…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7條 …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8條 調解不以開庭之形式進行時,法官與書記官得不著制服。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9條 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調解期日,應通知經選任之程序監理人;已有陪同之人或已命家事調查官先為調查者,並應通知該陪同人及家事調查官。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0條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1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