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母法 第4條 地方法院於本法施行前受理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經分由民事庭處理者,應由原法官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